我在某保安公司當保安,上月7日交了辭職報告,但公司強制要我做到這個月12日才能走,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市民 徐先生
附記:記者了解到,徐先生于去年5月來到這家保安公司,在和公司達成協議后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合同。徐先生在工作后發現,公司并沒有像合同里表述的那樣,不但每個月沒有規定的休息日,節假日也從來沒有休息或任何福利。更讓徐先生氣憤的是,簽合同前公司并沒有通知要交培訓費、服裝押金和困難救助資金,他工作6個多月被扣去押金和困難救助資金共計660元。徐先生覺得公司存在多種不合理現象,于去年12月7日遞交了辭職報告,表示做完12月才走?墒,公司相關負責人卻不肯批,強制要求他做到2011年1月12日。
記者采訪了徐先生所在保安大隊的大隊長胡先生。胡先生表示:“合同里曾提到,如有工作人員辭退,必須提前一個月上交辭職報告。徐先生去年12月7日交辭職報告,他必須等到今年1月7日才能走。至于要求他做到12日,是因為暫時沒有人來替補!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表示: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所謂的押金、保證金、服裝費、培訓費等費用。顯然,該保安公司從勞動者的工資中強制性扣除前述費用是嚴重違法行為。同時,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未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者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徐先生完全有權即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無須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