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聘用合同期滿,人事關系可否終止? |
|
(作者: admin 來源:匯成世紀 采編:admin 更新時間:2020/8/18 16:54:41 共有247人次瀏覽) |
|
案情簡介 陳某于2011年2月1日博士畢業后進入某醫院醫生崗位工作,為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同時與某醫院簽訂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為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3年8月,陳某成功申請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青年科學基金資助項目(非國家或地方重點項目),陳某為該項目負責人,項目執行年限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 2015年11月30日,該項目尚未完成,陳某向某醫院遞交一份辭職報告,告知醫院不再續簽聘用合同。某醫院收到辭職報告后,告知陳某不同意其辭職。聘用合同于2015 年12月31日到期后,陳某未再到醫院上班,并要求醫院及時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某醫院堅持認為雙方人事關系未終止,陳某應當與醫院續簽聘用合同。 雙方發生糾紛后,協商未果,陳某遂于2016年3月15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人事關系于2015年12月31日終止,并及時為其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轉移手續。 仲裁結果 仲裁委支持陳某的仲裁請求。 案例評析 自我國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以來,要求事業單位與其在編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對在編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 第六條:與所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該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本案雙方已簽訂聘用合同,且已明確約定合同期限到2015年12月31日止,故本案應適用聘用合同制的相關規定。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等規定: 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聘用合同終止;受聘人員有規定情形的(例如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等情形),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聘用合同終止的,人事關系同時終止,事業單位應在終止聘用合同后及時為終止聘用合同人員辦理終止聘用合同的各項手續。 本案中,雖然陳某尚未完成案中提及的科研項目,但并不屬于聘用合同期限依法順延的情形,雙方也沒有在聘用合同到期后續簽聘用合同;加上本案也不存在其他聘用合同不得終止或合同期限依法順延等規定情形。因此,本案雙方的聘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終止,雙方人事關系也于同日終止,醫院應及時為陳某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的封存或轉移手續。
|
|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青島勞務派遣公司|青島勞務公司|中國最大的勞務派遣機構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
打印該頁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