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社保后又投訴,法院:員工違背誠信 |
|
(作者: admin 來源:匯成世紀 采編:admin 更新時間:2020/11/9 14:16:56 共有79人次瀏覽) |
|
今天給大家講個神奇的事情,員工放棄社保后投訴公司卻被判違背誠信,還倒賠公司錢,這基本是我們HR夢寐以求的場景了。 彭佩奧于2014年5月5日入職豪威公司。 入職時,彭佩奧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本人于2014年5月5日入職,自愿同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不需要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在個人提出繳納申請前,本人不再就合同存續期間的社保向公司主張任何權益,申請人彭佩奧,2015年1月1日”。 2019年4月22日,勞動監察大隊依據彭佩奧的投訴,對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公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為彭佩奧補繳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并繳納滯納金。 2019年5月31日,公司給彭佩奧補繳了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并且繳納了滯納金25725.43元。 公司認為彭佩奧主動放棄繳納社保,現在又投訴要求公司補繳,導致公司支付了滯納金25725.43元,該損失是彭佩奧造成的,因此需賠償公司該損失,故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彭佩奧賠償公司損失25725.43元。 一審判決: 造成公司繳納滯納金的后果系因彭佩奧違背誠信,彭佩奧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2014年5月5日,彭佩奧提出申請載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雖然其否認未放棄過要求公司繳納社會保險,但對公司提供的由其簽字的書面申請真實性無異議,該申請包含其放棄社會保險的內容,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該意識到簽署放棄社會保險申請的后果。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簽署申請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該申請書真實有效。 彭佩奧已對自身權利進行了處分,后又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勞動監察部門主張由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公司被責令向社保部門補繳了社會保險費,同時繳納滯納金25725.43元。 造成公司繳納滯納金的后果系因彭佩奧違背誠信,先是為了自公司多獲取報酬而放棄由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后又向社保部門主張所致,公司未給彭佩奧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有過錯。 對所產生的滯納金,彭佩奧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彭佩奧支付給公司損失12862.7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彭佩奧不服,提起上訴,理由: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社會保險是國家的強制保險,不管與勞動者有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即屬于違法行為。 公司為我補繳社會保險系其法定義務,產生滯納金系其未及時進行繳納,與我無關。 二審判決 從事民事行為應當遵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承擔不誠信行為的相應后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從事民事行為應當遵從誠實信用的原則。 本案中,彭佩奧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公司為彭佩奧補繳了社會保險并承擔了相應的滯納金。 從公司補繳保險的憑證及勞動監察大隊的責令改正決定書可以認定,雙方間的勞動關系自2014年5月起開始,而彭佩奧出具的個人申請載明,其于2014年5月入職,其自愿簽訂勞動合同并不需要公司繳納社會保險,在其個人提出繳納申請前,不再就合同存續期間的社保向公司主張任何權益。 彭佩奧并無證據證明其出具的個人申請系在脅迫、欺詐等情形下簽訂,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句話簡單來說就是:自作自受。 鑒于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司對未依法進行繳納亦存在過錯,一審判決其雙方均擔因此產生的滯納金,符合公平原則,依法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彭佩奧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魯02民終1791號(當事人系化名)
|
|
|
本信息真實性未經青島勞務派遣公司|青島勞務公司|中國最大的勞務派遣機構證實,僅供您參考。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
打印該頁 |
|
|
|
|
|
|